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产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现就上述办法有关履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货品,在现行纳税方法、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施行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品”,进口企业可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品的运送状况,承认装载有关货品的运送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品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品”,应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方法下进口货品,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品”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品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品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写入境货品脱离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写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其间,对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方法下进口货品以及其他无实践进出境货品,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品运送状况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需包含货品自境外启运地运送至进地步的启运地、启运时刻、运送道路等信息),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许诺,已核实进口货品契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则的景象,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供给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当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关于选用提早申报方法进口的货品,该时刻指运送工具申报进境时刻),且已交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品,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品运送状况,承认有关进口货品契合“在途货品”的规则,可向海关请求交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则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加工交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现行保税方针不变,详细处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应当处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交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归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交易企业可施行专用手(账)册处理。加工交易企业在手(账)册建立、改动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交易专用手(账)册项下一切制品不得保税流通。
加工交易企业未能施行专用手(账)册处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交易手(账)册建立、改动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制品,应在其产品项的产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区域)的同类货品分隔产品项存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触及原产于美国的货品的,不得展开改动产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略加工事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有关履行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有关履行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4月10日起施行的加征关税办法有关履行事项予以清晰。现解读如下:
一、布景状况
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产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为准确施行本次加征关税办法,特别是履行对“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海关总署制发公告清晰“在途货品”及其进口申报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加征关税办法要求
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在现行纳税方法、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施行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三、请求“在途货品”不加征关税的有关要求
(一)“在途货品”指北京时刻(下同)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品。
对以提早申报方法进口的在途货品,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于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境,且已交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在自行核实相关运送状况、向海关作出声明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后,可向海关请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及利息。
(二)进口企业对“在途货品”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时,区别以下两种状况,按要求进行申报:
1.有实践货品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启运日期”应依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品“启运日期”填写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规则,填写入境货品脱离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进口企业填写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为英文半角符号)。
2.无实践货品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如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方法下的进口货品,“特许权使用费后续纳税”(监管方法代码为9500)的进口货品等]:“启运日期”应填写入境货品脱离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进口企业填写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并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品运送状况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需包含货品自境外启运地运送至进地步的启运地、启运时刻、运送道路等信息)。
(三)对已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货品,如契合“在途货品”相关规则,进口企业在自行核实相关运送状况、向海关作出声明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后,可向海关请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及利息。
四、保税货品相关处理要求
(一)保税物流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流通的,仍履行现行保税方针;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场所)内销纳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则履行。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触及原产于美国的货品的,不得展开改动产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略加工事务。
(二)加工交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仍履行现行保税方针。其间,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包含深加工结转、进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等未实践离境的景象),应当处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则申报计征。
企业需依照《公告》相关要求,做好加工交易手(账)册调整。
制造单位:关税司、自贸司、稽察司、税管局(京津、广州)、青岛海关、深圳海关
本文源自:金融界
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经济调查网讯 据海关总署网站音讯,4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产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办法有关履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货品,在现行纳税方法、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施行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品”,进口企业可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品的运送状况,承认装载有关货品的运送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品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品”,应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方法下进口货品,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品”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品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品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写入境货品脱离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写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其间,对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方法下进口货品以及其他无实践进出境货品,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品运送状况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需包括货品自境外启运地运送至进地步的启运地、启运时刻、运送道路等信息),一起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许诺,已核实进口货品契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则的景象,请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供给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当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关于选用提早申报方法进口的货品,该时刻指运送工具申报进境时刻),且已交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品,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品运送状况,承认有关进口货品契合“在途货品”的规则,可向海关请求交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则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加工交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现行保税方针不变,详细处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通,应当处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悉数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交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归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交易企业可施行专用手(账)册处理。加工交易企业在手(账)册建立、改动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交易专用手(账)册项下一切制品不得保税流通。
加工交易企业未能施行专用手(账)册处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交易手(账)册建立、改动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制品,应在其产品项的产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区域)的同类货品分隔产品项存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触及原产于美国的货品的,不得展开改动产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略加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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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央视新闻】;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